浙价检〔2010〕16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
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宣传引导、提醒告诫、立案查处、媒体曝光等方式,严厉查处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联动,在集中检查阶段以同级检查为主。活动期间,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市、县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整治重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经营者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存在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原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违反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三)违反《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四)违反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五)其他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4日)
各地要通过培训、提醒、告诫等形式,把专项整治活动的精神传达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对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重点,认真进行自查。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好新闻报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全省将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将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整治重点,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0年7月16日至30日)
整治结束后各地要进行认真总结,提出规范和改进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建议和意见。各市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的总结材料和2-3个典型案例报送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人:詹秀明;联系电话:0571-85065261;电子邮箱:85065261@zjpi.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主动加强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扎实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要积极宣传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的典型,同时也要曝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明码标价的规定,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专项整治活动要注重与价格服务进企业活动相结合,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同时,帮助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物价员队伍,完善内部明码标价管理制度,引导其加强价格自律,强化诚信意识,切实维护我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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