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2)鉴定物的名称、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配置、生产、使用时间等;(3)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地点;(4)在基准日期时,鉴定物被使用,损坏状况的记录(鉴定)材料,重要物品应当附照片。被毁坏、灭失物品应当提供与鉴定物品有关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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