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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要求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发布时间:2007-11-30 16:40:18    点击量:83

  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由提出异议的机关向原价格鉴证机构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向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复核鉴定要求,由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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