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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20 16:40:58    点击量:39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电〔200932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

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千瓦·月和30/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对所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436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5分钱、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4分钱。

五、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11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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