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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3-9 16:51:24    点击量:33

 

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服〔201049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

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单独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等申请补领IC卡的,可收取工本费,标准为每卡60元。

二、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同址安装使用第四台以上数字电视机顶盒,其基本收视维护费每台按不高于第一台标准收取,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三、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申请移址,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向用户收取移址服务费。

四、各地应严格执行有线电视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也不得以捆绑收费等形式擅自提高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其它事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92号)及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6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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