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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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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委托进行价格鉴定

  国家机关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2)鉴定物的名称、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配置、生产、使用时间等;(3)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地点;(4)在基准日期时,鉴定物被使用,损坏状况的记录(鉴定)材料,重要物品应当附照片。被毁坏、灭失物品应当提供与鉴定物品有关的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怎样申请进行价格认证

  单位或公民在申请价格认证时,应当递交《价格认证申请书》。 《价格认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价格认证的目的和要求;(2)价格行为人的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3)认证事项的行为和情景描述;(4)对物品的价格认证,应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购置时间等,还应提供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鉴定)材料,重要物品应当附照片;(5)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评估报告)进行认证的,需提供原价格评估报告书;(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单位递交的《价格认证申请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公民申请应当签名并留存身份证号码。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可用于价格纠纷调解、当事人举证,并可作为生产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等


怎样要求进行价格认证复核裁定

   单位或公民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也可以申请其上级价格鉴定机构重新认证或向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怎样要求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由提出异议的机关向原价格鉴证机构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定。
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向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复核鉴定要求,由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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